
- 個人生活費用或私人開支,及任何不是為了賺取利潤而花費的款項,不能作為扣除項目;
- 香港公司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流程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也不能作為利得稅扣除項目;
- 根據保險計劃或有償合約,而收回的款項,并不可以作為利得稅扣除項目;
- 不是為了產生利潤,而購買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不可以作為可扣除項目;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支付雇員薪酬而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給香港公司企業主或企業主配偶、香港公司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香港公司)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均不能作為可扣除項目;
- 任何與逃稅、欺詐、虛假申報等相關的罰款都不可以作為可扣除項目。
以上列出的項目只是一般的情況,具體的扣除項目和限制可能會有其他規定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