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匯管理條例》
《外匯管理條例》最早發布于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193號令),后在1997年1月提出修改,并在2008年8月1日,經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其主要內容是對外匯的定義、基本管理方案、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確定,并指導工作方向。由于該法規屬于基礎性法規,因此其后各部門出臺的外匯管理辦法,均在該法規基礎上進行細化。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2007年1月5日頒布,其主要內容是對境內個人外匯兌換額度、操作方式進行規定,而影響最大的,當屬規定了每個人每年只能購匯5萬美金(或等值外幣),同時限定了所兌換外幣的用途(用于境外旅游、購物、醫療、海外留學等),而不能用于境外投資(包括購買分紅保險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簡稱“37號文”,可以說是近幾年熱度最高的外匯管理相關法規了。而37號文的主要內容,就是要求對有資本輸出境外的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必須進行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即提供相關材料和審批文件,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外幣匯出的許可。同時也給有境外投資需求的個人和企業開辟了新的資金出境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