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類:證劵交易
1.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2. 為客戶買賣債券;
3.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
4. 配售及報銷證劵。
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
1.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2.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第三類:杠桿式外匯交易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第四類:就證劵提供意見
1.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劵的投資意見;
2. 發出有關證劵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五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1.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2.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1.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2. 就《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3.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
第七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電子交易平臺。
第八類:提供證劵保證金融資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并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
1. 以全權委托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劵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2. 以全權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149牌照的申請要求
1. 必須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在注冊處注冊的非香港公司;
2. 企業在香港有實際的辦公地址(必須為甲級寫字);
3. 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去協助運營公司,業務框架,內部監控系統以及合格的負責人員RO;
4. 必須擁有兩個持牌人,持牌的個人及負責人員的國籍方面,證監會無任何限制或特別規定,要求最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以香港作為基地,以便直接監督有關業務;
5. 公司內最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為董事局成員;
6. 香港公司注冊資本要求500萬港幣,必須一直保持實繳股本和流動性資本不少于300萬港幣,必須在香港的銀行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