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賺錢在哪納稅?

1、從內地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分紅);
2、從內地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內地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內地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內地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向內地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所得;
7、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據《營改增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