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私募基金備案協會備案登記要求
備案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設立的企業(包括港澳臺合資、中外合資企業)
備案主體名稱 :
不能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要求含有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或創業投資
經營范圍要求:
1、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
2、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注冊資本及實繳資本要求:
1、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至少250萬元
2、注冊資本在5000-1000萬元之間或更高,實繳資本需達到注冊資本的注冊資本及實嫩資本25%以上
3、(實繳資本不足200萬元、實繳比例未達注冊資本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要求特別提示。)
財務清晰 :
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超過凈資產50%、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
股東要求:
1、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不得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
2、股東不得持有或曾經持有上述沖突業務股權
人員誠信要求:
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風控總監)最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法定代表人要求:
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風控合規負責人要求:
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有任何兼職情況。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不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普通人員要求:
不得兼職(本清單所指“兼職”是指在備案公司兼職或工商公示系統上能查到的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董事、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職務)
員工人數及資質要求:
1、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5名全職員工,建議6-8人
2、 證券投資基金私募管理人:至少6名全職員工,建議8人。其中從事募集、投資(含交易)、風控、運營、研究等職務的員工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中至少半數以上員工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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