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得管理私募基金的案例
案例分析:首先,根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 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托責任轉委托。
上述案例中,機構 C 并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備管理私募基金的資質,但根據基金合伙協議約定,機構 C 控制私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篩選投資項目、進行投后管理,實質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 A 出讓投資決策權,將應當履行的受托責任轉讓他人,成為非登記機構開展私募業務的“通道”,違反《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及《私募投 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
中基協認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備案要求,已對其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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