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如:2017年7月成立的公司,第一年做審計賬目年結日如有以下選擇:
- 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6個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9個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12個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18個月)
以上4個年結日選擇:
如果是國內公司,一般會選擇年結日定為12月份,因為內地的財政年度是12月份,故需要以內地年結為基礎,以免做合并賬目時要Pro-rata。以稅務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計,以12月份定為年結日,可以延長至次年的8月15日核實賬目并遞交填好的報稅表,當中有7個半月的做賬時間。上訴案例中,年結日定為當年度的12月份,申報的17年稅務但稅表申報的是2018-19年度,則需要額外申請上個年度的稅表進行申報;年結日定為2018年12月,申報的是從設立到年結日的稅務符合稅表申報期間。如內部沒有強制性要求。年結日定在2018年12月會比2017年12月的好,一是稅務上減免多一個年度的做賬審計,二是綜合兩個年度的情況,若虧損則不需要繳稅。
如果是選擇3月份的公司通常都是以香港的財政年度3月份為基礎,以方便其他申報如薪俸稅 BIR56B等。以稅務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計,以3月份定為年結日,則可以延長至同一年的11月15日交數給稅局,做賬時間同樣都是7個半月。另外,如果3月份定為年結而該課稅年度出現可調整虧損(Adjusted loss),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會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稅局申報Loss extension至來年的1月31日。
如果年結日定為4-11月份的,該怎么申請延期呢?很抱歉,稅局是不接受延期的。一般年結日到期后一個月就要完成核數申報。如果這時收到了利得稅表,審計沒有在一個月內處理完成,稅表并沒有如期遞交而產生罰款,第一次審計師是可以幫忙申請豁免,若第二次出現相同情況,那第二次申請豁免,稅局是不會批準的。這時必須要繳納因稅表超期未及時處理的罰款1200HK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