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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境內個人股東獲得分紅為,香港公司分紅在繳納利得稅后進行,為避免重復征稅,分紅在香港不再征收薪俸稅(個人所得稅)。而香港公司分紅需要做分紅決議,如分紅決議通過后,股東可對利潤進行分配。股東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看該個人的所屬國籍、所屬稅務居民身份等,不同的國際及地區的稅法是存在一定的差異。
根據我國相關法文,境內個人居民從中國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內地個人股東獲得海外收益,不論來自香港還是任何其他國家/地區,在國內需要申報個稅,分紅按20%交稅。
個人境外所得應納稅額計算
- 綜合所得。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納稅年度收入額-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率-速算扣除數
- 經營所得。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注意的是,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多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應當先以企業為單位,分別計算各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 其他分類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簡稱“其他分類所得”),無論來自境內或境外,均按次計稅,因此需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后再加總。
- 稅收抵免前合計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額+其他分類所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個人的法定義務,個人應自行申報并繳納相應的稅款,以遵守稅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