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開曼公司提供的證據有效性需要公證認證嗎
隨著境外公司參與中國境內業務的增多,境外公司和境內公司之間的各種糾紛也隨之增加,境外公司在境內辦理法律訴訟時,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然后對其有效性進行認定,需要哪些公證認證手續?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為什么要對境外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有效性認定。證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確認案件事實的基礎。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當事人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刑事證據所在地、證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則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司法機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境外取證,有些證據在我國境外形成的事實。這些證據產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無論是對證據的形式要件還是實質內容的審查都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就需要對境外證據進行認定,辦法就是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
境外公司在國內法院訴訟時,需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證認證:
1、境外公司主體資格,一般是指境外公司登記注冊及存續的文件,如注冊證書,存續證明等;
2、境外公司打定代表人證明書;
3、境外公司委托國內律師的授權委托書;
4、境外證據。
境外公司公證認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