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給香港公司要到外管局備案嗎?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按照“舉重可以明輕”的法理,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規定,境外法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當然更可以成為抵押權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2條則擴大了不予登記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申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登記申請書;
-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 (四)抵押合同;
- (五)主債權合同;
- (六)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材料細化如下:
- 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
- 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證)原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復印件)。授權委托的須提交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抵押合同原件;
- 借款合同(主債權合同)原件;
- 辦理反擔保抵押的另須提交擔保服務合同、保證合同原件。
注:
(1)如獨棟抵押的房屋,辦理抵押設立登記時,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若已設定抵押的房產,再次抵押時,應當提交抵押告知書原件;
(3)不同性質的法人組織或單位抵押,應分別收取下列證件之一的原件:
- A、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提供董事會決議,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B、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C、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管理規定,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