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企業建立合資企業,共同經營業務。在一些受限行業,合資企業需要外國投資者持股不超過50%。通過與中國企業合作,外國投資者可以利用中國企業的資源和渠道,在中國市場開展業務。
- VIE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安排,可以用于繞過外商投資限制。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外國投資者可以間接控制中國境內的經營實體。
- 香港作為引橋: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在香港設立公司,并利用香港作為跨境投資的橋梁,將資金和資源引入中國市場。這種方式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實現資金的靈活和便利轉移。
- 技術許可或品牌授權: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技術許可或品牌授權的方式,在中國市場供應自己的技術、知識產權或品牌,并與中國企業建立合作關系。
需要強調的是,規避和繞過外商投資限制涉及到法律和合規問題,一旦被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和處罰。
對于新入外國投資者來說,與什么樣的境內主體共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對擬入行業進行可行性判斷,監管部門又是如何把握安全審查范圍等問題,是進入中國開始實施投資前必須充分審查的。
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就是四個字,“非禁即入”。我國目前涉及投資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優惠幅度從小到大排序,依次是:
(1)適用于內資和外資在內所有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目前,最新的市場準入清單已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共同修訂于2022年3月12日對外發布。
(2)在全國范圍專門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在我國根據需要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或試驗性政策地區之外,適用的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
(3)接下來就是自貿區負面清單,也就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在這一版清單中,自貿區內已經不存在任何針對制造業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條目了。
(4)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針對外資適用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在這份清單中,涉及外資準入進一步開放的領域主要有:高等教育、市場調查及法律服務等。
關于上述四類負面清單的對比,已經有許多文章進行詳細闡釋,在此不做贅述。那么,若外商投資企業不做籌備審查,違反負面清單規定進行投資的話,會導致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36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除按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本法第38條,上述行為還將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綜合以上,建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先進行擬投資項目可行性審查。通俗地講,就是將擬投資項目“過一遍篩”。從全國性質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到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如果適用,那么再尋找其他更優惠的政策地如自貿區、自貿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