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報稅有哪些誤區?
1) 誤區一: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當地經營,就無需在香港做核數師報告或者像香港稅務局申報。
其實這個觀點是非常錯誤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例如BVI,只需每年繳交年費便可。因為BVI政府聲明不可在當地進行業務,所以BVI公司不需要遞交相關財務報告。但香港有限公司則不同。香港公司要遵循香港公司法。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須遞交核數師報告,交代該年度內公司所從事的一切業務。無論公司有無盈利都必須遞交報告。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產生,則香港稅務局就無權要求該公司繳交利得稅。
2) 誤區二:海外利得稅不需要主動申報,會自動獲得。
其實香港海外利得稅的申請是一個比較專業其復雜的過程,需要交代貿易的流程,上下賣家買家是否與香港有關,提供相關的合同文件等證據,在申報核數師報告的同時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請,如果政府對證據提出的質詢,還需要由律師回函進行反抗辯,有些企業可能嫌麻煩,就不申報,或者直接做零申報。
利潤較大的企業不可能年年虧損,銀行帳戶上有大量的資金流入流出,而公司卻還在做業務不躍報告(即零申報),所以當政府一旦察覺到這種怪異的現象,不僅會讓客戶補繳稅金,補回原來需要履行的核數報稅的職責,更會有罰款等一系列嚴重的處罰措施。使得客戶在支付了較高的核數報稅的費用后,還要支付沉重的稅金、罰金。原本開香港公司的目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降低稅務成本,但結果卻事與愿違,因此不要盲目的申請海外利得,要按照固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