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要在香港開展活動經營,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嗎?
一、根據《公司條例》第 776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后的一個月內申請注冊為「注冊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登記:
1、申報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獲授權代表等資料的表格NN1;
2、對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憲章、法規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3、公司注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4、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
5、及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 。
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備案登記的前提條件:
1、公司名稱
非香港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名稱相同。
2、申請時間
非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日期后的一個月內申請注冊。
3、公司董事
根據成立所在地所委任的董事/候補董事的詳情申報并提供其有效證件。
4、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必須是:
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2)《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1)條界定的律師法團。
3)《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1)條界定的執業法團。
4)或律師行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5、所需資料
香港政府法定文件、BVI公司注冊證書(營業執照)、BVI公司章程、BVI公司賬目報表(如有)的核正本。
以上資料準備完畢后,按相應格式填寫《非香港公司注冊申請書》,遞交香港注冊處,經過一定時間審批,待香港公司注冊處審核通過,下發相應的香港BR證書,才能在香港開展業務。
注意:BVI公司的財務審核報告,必須經過注冊地承認的機構進行核證,同時中文版本財務審核報告必須是最近期的,才能被香港政府承認。
由于辦理BVI公司在香港BR證書程序較繁雜,因此您需要一家專業且有責任新的離岸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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