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申請
1 、任何希望在共同體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商標注冊。但是,非歐洲國家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必須委托歐洲國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體商標申請。
2 、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申請后,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3 、商標國際注冊受理后,該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4 、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這些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5 、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歐盟商標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8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