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際工作中遇到多個這樣的公司,生產產品銷售給自己的外貿公司,同時也銷售給外貿公司以外的客戶;外貿公司主要從關聯公司購買貨物負責出口退稅,也有少部分貨物從外單位購買。生產企業、外貿公司賬面都是多年虧損。特別是外貿公司,明知虧損還出口,很顯然不正常。我認為有操縱內部交易價格,多退增值稅的嫌疑。
說起這個問題,不得不梳理一下生產企業和外貿公司的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的74家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遞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遞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也不相同: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銷售額*退稅率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的計算。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往往采用購進貨物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通過以上計算得知,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與最大的不同是,前者用出口銷售額計算退稅,后者用國內采購額計算退稅。如果不是關聯企業,這樣計算沒有問題。二者如果是關聯企業,前者銷售給后者的價格高,則后者用較高的采購價格計算退稅,就會導致比前者計算多退增值稅。
也許有人質疑,說增值稅是鏈條稅,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的價格高,勢必造成此生產企業的稅負高,從整個鏈條上看并沒有多退稅。但是,有個情況不容小視,目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中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對于農產品收購發票,往往由生產企業(收購者)自己開具,稅務局對此的管控效果不大,所以才有2012年4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只是部分行業,也只是試點,還有很多農產品并沒有納入到試點中,也就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間。有操作空間的出口產品源頭往往是這樣的農產品。
例如:某生產小麥或混合麥細粉的生產企業,從農民手中購買小麥, 制成細粉,銷售給關聯貿易公司,其數量占比80%以上,比銷售給國內其他單位的價格每噸高300元;貿易公司從關聯生產企業采購的數量占86%以上,采購價格比從國內其他單位的采購價格每噸低300多元,外貿公司的外銷價格還往往低于內部交易價格。企業單位自己的人員解釋有質量、品種差異,但是企業對產品不做分類,完全混同在一起,就給退稅帶來操作空間。關聯交易價格每噸5000元,按照5000元乘以出口數量乘以退稅率計算退稅;關聯交易價格若開具每噸5300元,則按照5300元乘以出口數量乘以退稅率計算退稅,完全由企業自己把控,可操作空間太大。
試想,如果不是成立外貿公司,則退稅的計算依據將是銷售價格,這樣與生產企業計算的退稅一致就比較合理了。
該生產企業從農民生產者購買小麥,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又恰好不在國家核定扣稅的范圍內,生產企業有足夠的進項稅抵扣,外貿企業計算退稅的依據比實際外銷價格還高,生產企業、外貿企業賬面都大量虧損,更談不上繳納企業所得稅了。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是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出口貨物不同,退稅率也有差異。但是某些企業卻鉆稅法的空子,雖然稅法對關聯價格也有關注,結果卻很難面面俱到。
至此,建議如下:
1.對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價格,高于市場同類價格沒有合理解釋的,應由稅務局核定內部交易價格。
2.對于外貿公司從關聯企業采購大量物資直接出口的,應采用內部交易價格與對外銷售價格孰低原則。如果內部交易價格低,用內部交易價格,和外貿公司的退稅政策一致;如果對外銷售價格低,用對外銷售價格做退稅依據,這樣與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政策接軌,對相同企業、相同產品,計算出來的退稅一致,以免給某些企業鉆稅負空子。同時,外貿公司沒有了空子可利用,真實做賬,也有可能會實現企業所得稅,杜絕現在生產企業、外貿公司多年、大額虧損,納稅很少,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
3.加大懲罰力度,對于這種利用新設外貿公司的辦法,外銷價格低于內部交易價格,增加退稅的企業,先是勸其改正,否則,重罰。國家稅務總局應對購銷倒掛做出明確規定,對于外貿企業的退稅計算依據適宜采用采購交易價格與銷售價格孰低原則作為外貿企業增值稅退稅的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