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現在都需要SCR備案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人登記冊(簡稱SCR)
具體規定:新的修訂將適用于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而所有公司,不論是股份或是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等級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香港注冊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法律要求:
1.在公司的香港注冊地址存放重要控制人SCR登記冊;
2.確認更新SCR中所需要的詳細資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資料);
3.香港注冊地址存檔并隨時向執法人員提供SCR登記冊以供查閱。
引入之二寫措施的原因,是為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的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仔反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義務。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執法人員查閱,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冊處,廉政公署,證監會等人員等等。
請各位客戶注意,SCR有兩項事宜:
1.SCR建冊、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冊處
2.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香港境內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