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離岸公司收入經香港離岸賬戶回中國需要繳納個稅嗎?

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境外所得來源國 ( 地區)的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個人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地:
-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