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審計年結日一般會定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如何選擇年結日期,除非客戶特別指明要求外,以符合公司法的大前提下,新成立的香港公司年度賬期不可以超過公司成立日后的18個月,而隨后的每個年度也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公司的賬期超過18個月(首年)或12個月(其他年度),核數師只能對公司提出有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因為核數并不符合公司法例的第111(1)、122(1)及122(2)條的要求。
如2015年7月成立的公司,第一年做審計賬目年結日如有以下選擇:
1.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M-code,9個月);或
2.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N-code,12個月);或
3. 由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D-code,18個月)
可想而知,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做到2016年12月。實際上,很多公司都是以12月31日或3月31日作年結,選擇12月的公司往往是內地客戶或在內地有子公司的,因為內地的財政年度是12月,故需要以內地年結為基礎,以免做合并賬目時要Pro-rata。而后者選擇3月的公司通常都是以香港的財政年度3月為基礎,以方便其他申報如薪俸稅 BIR56B等。
以稅務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計,以12月(即D-code)作年結的,可以延長至次年的8月15日核實賬目并遞交填好的報稅表,當中有7個半月的做賬時間。而M-code個案,即跟隨香港的財政年度以3月作年結(留意以1月及2月都屬于M-code),則可以延長至同一年的11月15日交數給稅局,做賬時間同樣都是7個半月。另外,如果3月作年結而該課稅年度出現可調整虧損(Adjusted loss),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會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稅局申報Loss extension至來年的1月31日。
這時您可能會問,如果年結日定在4-11月份的,該怎么申請延期呢。很抱歉,稅局是不接受延期的。一般年結日到期后一個月就要完成核數申報。如果這時收到了利得稅表,審計沒有在一個月內處理完成,稅表并沒有如期遞交而產生罰款,第一次審計師是可以幫忙申請豁免,若第二次出現相同情況,那第二次申請豁免,稅局是不會批準的。這時必須要繳納因稅表超期未及時處理的罰款1200HKD。
所以,年結日的正確選定,這也是做審計時必須知曉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