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師]或[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