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地證則不同,它只是一種產地證明,起證明產地、供進口國海關當局統計不同進口商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核定不同的進口關稅稅率等的作用。如產地證收貨人為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l/c openning bank(or,to l/c openning bank)會使相關方面迷惑,無法準確把握信息,進而帶來麻煩。
許多人的不明就里,造成了對這個問題理解的混亂局面。航空運單(airway bill)有時也會 consigneed 成 to order ,to order of xxxxx,這也是與常理不合的。故把co收貨人做成to order,起不了co該起的全部作用不說,還有些不倫不類。顯示信用證的申請人作為收貨人為好,不會是discrepancy。
產地證收貨人跟提單收貨人不用機械地保持一致。如果是記名提單,提單收貨人是信用證申請人或指定的他人,產地證顯示的收貨人信息跟提單保持同步,是很順理成章的事。
這就是為什么ISBP會有這樣的規定:“ 收貨人的信息,如果顯示,則不得與運輸單據中的收貨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運輸單據作成“憑指示”、“憑托運人指示”、“憑開證行指示”或“貨發開證行”式抬頭,則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的申請人或信用證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為收貨人。如果信用證已經轉讓,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為收貨人也可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