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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稅收居民認定:香港法人居民的界定,類似于內地企業所得稅法界定居民企業的原則。具體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為法團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根據香港的法律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以外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會被視作“香港居民”。在香港,判定信托、合伙和其他團體是否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原則,與判定公司居民的原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