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香港離岸公司scr文件什么意思?

具體規定:新的修訂將適用于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論是股份或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香港注冊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法例要求:
1. 在公司的香港注冊地址存放重要控制人SCR登記冊;
2. 確認更新SCR中所需的詳細資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資料);
3. 香港注冊地址存檔并隨時向執法人員提供SCR登記冊以供查閱。
引入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為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的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義務。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執法人員查閱,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冊處,廉政公署,證監會等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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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法規定,相關公司需按要求認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采取合理步驟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發出通知并獲取所需的詳細資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填寫其重要控制人的詳細數據;
4.及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所需的詳細資料;
5.向執法人員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該登記冊及其副本以供查閱。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注意: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各被處以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幣)。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以罰款700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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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是什么?
按照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香港執法人員查閱。(執法人員包括: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會等部門)。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備存SCR,記錄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的詳細信息。如果公司沒有遵從法律規定備存SCR,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金,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登記冊需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也就是備存在秘書公司),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分兩種情況,之前已成立的香港公司和新注冊的香港公司。
盧小姐15816339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