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個信用證是由買方(Buyer)的銀行開具給第一位賣方(Exporter)(也稱為中介賣方)的信用證。在這個信用證中,賣方將作為受益人(Beneficiary)。
第二個信用證是由第一位賣方(Exporter)的銀行開具給第二位賣方(Shipper)的信用證。在這個信用證中,第二位賣方將作為受益人(Beneficiary)。
所以,在背對背信用證中,第一位賣方的名稱將寫在買方的信用證中的受益人(Beneficiary)一欄;而第二位賣方(即裝運人或提單人)的名稱則會出現在第一位賣方的信用證中的受益人(Beneficiary)一欄。
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和細節應根據實際交易和信用證文件的具體規定來確定。因此,有關背對背信用證的具體安排和條款應與相關各方(買方、賣方、兩個銀行等)之間進行詳細協商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