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_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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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受益人的銀行信息可以不用出現提單shipper欄中。可以套用UCP600中:“第十四條 單據審核標準 j.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地址同在一國。聯絡細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及類似細節)作為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一部分時將被不予理會。”也就是說,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地址之類不作為審核單據的必要條件,通俗地說,就是銀行審單根本就不審核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地址之類的內容。建議仔細讀懂UCP600中的相關條款,否則使用不當會害了自己的。或者跟銀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