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協定必須要求企業有實質經營嗎

在執行稅收協定時判定常設機構,稅收協定對常設機構的定義是,“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常設機構必須首先是一個營業場所,它通常有三個特性,即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
但這類場所沒有規模或范圍上的限制,如機器、倉庫、攤位等;且不論是企業自有的,還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場地、設施或設備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動。一個場所可能僅占用市場一角,或是長期租用的倉庫的一部分(用于存放應稅商品),或設在另一企業內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間,即可視為具有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