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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就根據同步商業登記申請注冊的法團而言,有關公司須在它開始經營業務后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不遵辦上述任何事項,即屬違法,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
2.如業務名稱與公司名稱不同,始須填寫本欄。 中文名稱(包括符號及空格)不可超過30字,英文名稱(包括符號及空格)則不可超過120個字母。
3.事先通知恕不接受。
4.中文業務性質(包括符號及空格)不可超過30字,英文業務性質(包括符號及空格)則不可超過60字母。
5.如業務地址與公司注冊辦事處地址不同,始須填寫本欄。
6.如簽署人是法團董事或秘書公司,必須填上其商業登記號碼。 如未能提供商業登記號碼,請提交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的政府發出的「公司注冊證書」。 否則,請填上簽署人的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7.此通知書須由董事、秘書、或經理簽署。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你提供的數據將用于稅務用途。 本局亦可能會把部分數據交給法例授權接收的其他人士。 除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的豁免范圍之外,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 有關要求應向商業登記主任提出。
如何通知
填妥本表格或來信通知。 (本表格可在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下載或使用「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索取。 )
將已填妥及簽署的通知書:
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9015號;或
親身交到商業登記署,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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