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匯行為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4、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明知用于逃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
6、以其他方式逃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該指的是盈利,“構成犯罪”應該主要指洗錢等,按照這個標準,樓主連金額較大都算不上,又是個人之間,不涉及機構或中介,外管局基本默許。在中國,“提供境內人民幣”是受管制的,無論你通過什么渠道,什么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