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它也被稱為中國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新開個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對存量賬戶,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
納入新稅制
目前為了規避繳稅壓力,個別高凈值人群紛紛選擇將資產轉移至美國,原因是美國尚未加入CRS。
其實這種做法未必行得通。一方面美國本身執行嚴格的資產來源申報與繳稅規定,貿然向美國轉移大量資產,反而會引起美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另一方面美國相關稅率較高,容易出現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局面。
當前各國通過CRS加強居民海外財富的征稅力度,已是大勢所趨。國內高凈值人群真正該留心的,是合理做好稅務籌劃,避免跌入雙重征稅的煩惱。
兩類人群涉及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所以聯合100多個國家推行CRS,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各國居民利用不同國家稅率高低差別,對外轉移資產避稅減稅。
通常,很多國家富豪都會在避稅天堂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地開設離岸賬戶或離岸信托公司,利用當地免征個人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稅收優勢,將大量資產轉移至此,以此減輕自己應繳的稅負。
近年,這種避稅行徑已經引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注意。比如美國金融監管部門為了向美國人海外資產征稅,不斷加強與避稅天堂開展美國人離岸賬戶信息交換工作,迫使美國人難以再利用資產轉移出境避稅。正是得益于這個“靈感”,讓OECD很快聯合100多個國家共同推行CRS。
目前受中國版CRS政策波及的高凈值人群,主要有兩類,一是人在境內,但大量資產留在境外;二是人在境外(已經取得海外國籍),在境內還保留大量金融資產。
“一旦這兩類高凈值人群被納入CRS監管范疇,可能會出現三種海外財富征稅現象。”
一是海外資產來源不明,可能被相關部門查處追稅;
二是海外資產有合法來源,但一直沒有進行稅務申報;
三是海外金融資產額度龐大,遠遠超過國內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容易被相關部門懷疑其中存在違規運作大量資金轉移出境行為。
但是,當前CRS政策主要的監管對象,是第二種狀況。至于海外資產來源不明與違規轉移大量資金出境行為,相關部門可能會按照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其實CRS核查的主要對象,也是高凈值群體的海外金融資產,即股票、理財產品、信托、債券等,而海外房地產、古董字畫、游艇飛機、公司股權尚未納入監管范疇。
但是,有一類公司除外,而且會被CRS從嚴監管。它就是消極類非金融公司股權。具體而言,這類公司主要注冊在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避稅天堂,其逾50%的收入來自股息分紅、紅利、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投資收益分紅,因此這類公司容易被CRS視為個人資產轉移出境避稅減稅的工具,從嚴核查其資金來源與投資流向是否合規,相應投資收益分紅是否存在逃稅行為。
雙重征稅懸疑
隨著中國版CRS落地,不少高凈值群體開始擔心自己海外財富是否會陷入雙重征稅的范疇。
具體而言,他們已經在國外按照當地規定繳納了稅收,但國內相關部門認為海外財富并沒有足額繳稅,要求他們在國內再補繳一筆稅收。
這種雙重征稅狀況的確會存在。首先,我國規定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若國內高凈值人群在某個國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10%,那么國內相關部門會認為其中存在不合理避稅行為,要求高凈值人群在國內補繳至少15%的所得稅;其次,有些國家用資本利得稅替代個人所得稅,若國內高凈值人群在當地繳納了資本利得稅,但國內相關部門可能認為他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而要求他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率。
要避免雙重避稅現象發生,國內高凈值群體盡可能選擇與中國稅種相近(共同設有個人所得稅)、相關稅率接近的海外國家存放海外資產。若這個國家設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高凈值人群不如將資金轉回國內繳納25%個人所得稅,還能減輕5%稅收負擔。
近期,勸阻多位國內高凈值人群將資產轉移美國避稅。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美國既有個人所得稅(個人勞動勞務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有資本利得稅(通過各類投資獲得的收益繳納資本利得稅),因此高凈值人群需繳清上述兩項稅收并出示相應繳稅證明,才能避免國內相關部門重復征稅。不過,考慮到美國相關稅收稅率較高,在美國繳稅其實得不償失。
國內高凈值人群要徹底解決海外財富雙重征稅的煩惱,還得做好合理的稅務籌劃,通過買入保險、家族信托等產品,可以起到延時納稅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