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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截至2017年3月底就其收到的銀行投訴的處理進度。銀行投訴包括涉及銀行服務及操守問題的個案。
金管局于2017年3月共收到167宗個案及完成處理164宗個案。截至3月底,591宗個案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看看有多少人向香港金管局投訴
香港金管局公布,銀行不應該要求客戶以下規定:
銀行不應
銀行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不應向客戶作出與評估開戶潛在風險不相稱或無關的不合理要求,例如:
- 要求境外機構的所有董事及實益擁有人于開戶時在場;
- 規定境外機構的所有文件均經在香港的公證人認證;
- 要求初創機構提供與建立已久的公司同樣詳細的往績、業務計劃及預計收入;
- 要求所有申請人,不論企業經營或運作模式,均須具香港商業登記證,或所有境外機構均須提供香港辦事處證明;
- 不論有關的業務關系或服務類別(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戶口、低結余額的基本銀行服務)涉及的風險,要求就財富來源提供大量或極詳細的資料,往往牽涉過去數十年時間,而客戶實際上難以甚至無法提供這些資料;及
- 以申請人不能達到某些超乎合理水平的基準(例如預計或實際營業額)而拒絕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