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周年成員大會

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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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新公司條例,香港公司須就其每個財政年度舉行周年大會,而并非就每個公歷年舉行。
公司在以下情況可無須舉行周年大會:
1.根據第612(1)條,如所有須在該周年大會上作出的事情,已藉書面決議作出;而須在該周年大會上提交省覽或交出的文件的文本,均已在該書面決議傳閱日期當日或之前,向公司每名成員提供,公司便無須舉行周年大會。
2.第612(2)(a)條訂明,只有一名成員的公司無須舉行周年大會。
3.第613條容許公司可藉一項書面決議或一項獲公司所有成員在某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免除舉行周年大會。
4.第611條豁免不活動公司舉行周年大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