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應定期開會,董事會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4次,大約每季一次。
董事會應訂有安排,以確保全體董事皆有機會提出商討事項列入董事會定期會議議程。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發出至少 14 天通知,以讓所有董事皆有機會騰空出席。至于召開其他所有董事會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
所有董事應可取得公司秘書的意見和享用他的服務,目的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規則及規例均獲得遵守。
經正式委任的會議秘書應備存董事會及轄下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若有任何董事發出合理通知,應公開有關會議記錄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時段查閱。
董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應對會議上各董事所考慮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慮或表達的反對意見。
董事會應該商定程序,讓董事按合理要求,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發行人支付。 董事會應議決另外為董事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有關董事履行其對發行人的責任。
如果有大股東或董事在董事會將予考慮的事項中存有董事會認為重大的利益沖突,有關事項不應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或交由轄下委員會處理,而董事會應就該事項舉行董事會。 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聯系人均沒有重大利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該出席有關的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