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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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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說的“小型法團”是什么意思?
小型法團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
- 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
- 沒有因使用在《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列舉的知識產權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條的推定應評稅利潤;
- 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沒有包括任何得自《稅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短期債務票據」或「中期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虧損;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9(1)或49(1A)條所指明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索稅務寬免;及
- 沒有就該課稅年度取得任何關于你的稅務事項的事先裁定。
詳細可訪問稅局網站查看:http://www.ird.gov.hk/chi/faq/cpt5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