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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案的一些關鍵改革包括:
1、不記名股票的概念已被廢除并從法案中刪除。不記名股票不能發行,現有的不記名股票需要贖回或轉換為記名股票。
2、注冊代理人辭職通知: 辭職通知期限由 90 天縮短至 60 天。注冊代理可以在通知期結束前撤銷通知。通知發出且未撤銷的,辭職將自動生效。
3、年度財務報表申報要求:公司應在年度申報表所涉及的年度結束后的 9 個月內提交其年度申報表,其格式應由委員會通過在互聯網網站上發布的命令規定。注冊代理人有義務在未能及時收到此類年度申報表后 30 天內向FSC 報告。一些豁免適用于該法案第 98 條。重要要注意的是,暫時不會向公眾提供年度回報。
4、向公眾提供的董事名單:注冊處應根據要求提供公司向注冊處提交的董事名冊中的董事名單。我們了解,只有董事的姓名將可得到,進一步的細節將保密。此外,公司前任董事的姓名將不可得到,只有現任董事。
5、提交候補董事的義務:董事名冊應包括被任命為候補董事的人員姓名。
6、自愿清盤人符合資格并實際居住/居住在BVI:符合這些條件的自愿清盤人應在任命前至少連續或累計在該地區停留 180 天。其背后的原因是為了方便在境內收集和保留清算記錄。
7、注銷制度結束:處于注銷狀態的公司將在注冊處發布注銷通知后自動解散。該法案的第 VIIA 部分為 2023 年 1 月1 日之前處于注銷/解散狀態的公司提供了過渡性條款。
8、解散公司的恢復:注銷后,解散的公司可以在解散之日起5年內按照批準的形式向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申請恢復。但是,公司應滿足該法第 217 條第 (2) 款規定的某些條件。
9、法院恢復:該法案包括公司可以根據該法案第 218 條向法院申請恢復的詳細情況。
10、引入具有重大控制權的人登記冊:該法案的修正案引入了法律框架,以參考記錄和傳動與在 BVI 公司中具有重大控制權,每當決定制定此類法規時,他們對 BVI 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人有關的信息。
就 BVI BC 條例(修訂)而言,一些新的主要內容包括:
1、自愿清盤人必須收集并傳送給公司注冊代理人的文件/記錄類型。此外,注冊代理人有義務維護清算記錄的保留期限。
2、周年申報表須于年度結束后9個月內提交。 如果公司未能提交周年申報表,我們作為注冊代理人將在周年申報表到期后的 30 天內通知注冊處處長。
3、當公司未能向注冊處提交其財務年度申報表時,良好的信譽將不會被釋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