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是不是非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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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與居民企業是相對稱的,是相對于居民企業而言的。
非居民企業概念: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這句話可以分兩段理解。

第一段:非居民企業是按照外國法律注冊成立的,首先,是外國的企業法人,同時,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如果在我國境內,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了。例如一些在香港等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應該被認定為我國的居民企業。
第二段:并非所有的外國企業都是我國的非居民企業,如果它中國沒有任何關系的話,它也不屬于我國的非居民企業。這種關系的發生有兩種情形:
- a) 在我國境內有機構場所
- b) 我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 但是有境內的所得
特別強調的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獨立的全資子公司屬于居民企業,不屬于非居民企業。
換句話說,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機構場所,如果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形成母子關系的,則該機構應界定為居民企業,如果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形成總分關系,則該機構應界定為非居民企業。
看完上面這些,樓主應該怎么去認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在什么情況下是居民企業,什么情況下是非居民企業了吧。
下面繼續腦補一下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按照是否設立機構場所分為兩類:
第一類非居民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如:外國分公司、代表處 還有到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企業 還有在中國境內提供咨詢、管理等勞務活動的外國企業。這一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必須承擔與自身有關的無限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它們要對自身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納稅業務;
第二類非居民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但是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等,或者說它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所得與這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 這類型的非居民企業對中國政府承擔的是有限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它僅僅就它自身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非居民企業是否在我國境內構成機構場所? 《企業所得稅法》的判斷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中指出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 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 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 提供勞務的場所;
- 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 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