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稅準則,與香港采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征稅。
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 有關利潤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參考: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