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第一年報稅虧損,可以接下來三年不用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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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第一年報上去是虧扣的,在公司利得稅申報完成之后,在下列情況下,香港稅局按慣例不會要求企業每年遞交利得稅報稅表:
1)尚未開始或己停止且尚未重新開始經營的行業或業務:或
2)所經營行業或業務未有賺取(在抵銷任何承前損前)應評稅利潤。應評稅利潤為按照《稅務條例》計算的應棵稅利潤。
公司如符合上述情況,則暫時無須毎年遞交利得稅報稅表,但稅局將會復查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出利得稅報稅表。因此,如果公司于今后收到報稅表,必須遵照規定辦理:否則本局可向貴公司采取法律或其他必須行動。如香港公司不滿足如上情況,則需要主動申報利得稅。
稅務條例特別制定了公司及其他人士所發生或應承受的虧損的處理的較寬容的扣除規定。包括:任何此類人士所蒙受的虧損,將自動與該課稅年度中應繳納利得稅的其他來源的溢利抵銷。若未能全數抵銷,余額可無限結轉,并在以后的課稅年度中抵銷任何應繳納利得稅的溢利;當一評稅年度的應稅評估成為最后不可置疑的評稅時,即使按照利得稅規例計算出現實質虧損,但按照最后評稅,該課稅年度不應有虧損出現%,故不能根據稅務條例第190條(%)款獲得寬免稅款;若以合伙營業的合伙人身份分擔的虧損未能被現有的溢利抵銷時,未抵銷部分可無限期地結轉下年,以抵銷任何應繳納利得稅的溢利,但須以抵銷從該合伙營業分配的溢利為先。該等虧損,并不因退出合伙營業而失去,但有限責任合伙人另有嚴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