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稅區企業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目前中國已建有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和鹽田港、大連、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寧波、青島、汕頭、珠海等15個保稅區,主管部門是海關總署。保稅區最初的功能定位是倉儲、轉口和加工,實際上是以物流為主。十多年來,全國15個保稅區的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具備了一定規模的國際物流基礎。 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承諾3年內將逐步放開工業品貿易權,5年內將分階段取消各類商品的市場配額和其它數量限制,這些承諾很可能使原先在保稅區投資貿易公司的外商,依據整體投資環境的優劣重新選擇投資區域,導致保稅區內貿易公司數量減少。此外,隨著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例日益加重,中國也將按照WTO市場準入原則,最大限度地對其他成員開放服務業。這一切都將使保稅區面臨新挑戰,保稅區所享有的優惠政策會逐漸弱化,保稅區要想在競爭中求生存,必須向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轉型。
制約保稅區發展的因素
一、區域性質。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不具備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所擁有的海關治外法權。而享有海關治外法權是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的最基本特征。
二、海關監管。海關對保稅區沒有真正按“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來實施管理,而是把保稅區當作一個大保稅倉,以管理保稅倉的辦法來管理保稅區;海關沒有對保稅區進行區域管理,而是直接管理區內的每個企業。
三、貿易管理。中國對保稅區的貿易限制很多,商務部把保稅區企業視作境外企業,保稅區貿易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無法開展國際貿易。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國內的貨物經保稅區出口,須實際離境,才能給予退稅。貨物從國內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不給予退稅。
四、外匯管理。在國外自由貿易區,外匯可以自由兌換,資金出入與轉移自由、資金經營自由。而中國保稅區內企業在購匯和結匯上,比保稅區外企業限制要多。
五、保稅區的功能。從目前的發展來看,保稅區進口貿易功能相對較強,吸引外資和發展出口制造業的功能類似于經濟技術開發區。而且,多數保稅區發展進口分撥物流并無明顯優勢。由于區外有大量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雖有進口延遲納稅的政策,但優勢并不明顯。運營狀況較好的保稅區主要依靠出口加工業和進口倉儲分撥,而口岸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倉儲和物流加工等產業沒有得到發展,沒有形成區港聯動、相互促進的局面。中國加入WTO之后,隨著關稅水平下調,進口保稅分撥的政策優勢還將逐步減弱。
六、物流服務業的可擴展性。國家在設立保稅區時并未建立統一的評價指針,具體運作與考核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在考核時側重于吸引外資、增加就業與稅收、以及GDP增長等直接效益指針,并將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資和發展工業項目上。現有的大多數保稅區都發展成了加工制造型的特殊經濟區域,有些保稅區內幾乎已經沒有發展物流服務業的用地,物流服務業的發展空間受到制約。
七、發展轉口貿易及相關物流業務的政策與管理體制尚未建立。在保稅區的實際發展中偏離當初的功能設計,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之間已經出現功能交叉、重疊。保稅區與港口分離,口岸功能受到限制。保稅區內企業從事貿易和貿易支持服務活動的自由度很低,“境內關外”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原則沒有得到落實。 保稅區的改革目標是向自由貿易區轉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模式研究課題組”發表的調研報告認為,為適應中國進出口貿易和港口集裝箱運輸規模急劇擴大的新形勢,有條件的保稅區應當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充分發揮物流功能,促進中國國際樞紐港的建設。 保稅區轉型設計的方案是:一部分保稅區轉型為出口加工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多數保稅區將繼續發展區內出口加工業,并入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向臨港出口加工區轉型。另一部分保稅區將轉型為自由貿易區。選擇幾個保稅區作為試點,實行區港一體,在區內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以口岸國際物流業為核心功能,發展貿易、海運、倉儲、商品展示、金融等業務,為進出口貿易和國際轉口貿易提供優質便利、低成本的物流服務,促進中國沿海幾個集裝箱大港發展成為國際樞紐港,逐步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 2003年12月14日,海關總署副署長龔正明確表示,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是建立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第一個試點已經確定為上海,而且試點工作馬上開始。 除上海外,國家還將選擇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爭取在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試點任務,之后進行其它保稅區的轉型。 根據海關總署的試點方案,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第一步將是把目前分離的上海港和外高橋保稅區連接在一起,實現港區聯動。保稅區的范圍將擴展至整個港口,并擁有保稅碼頭。預期保稅區的轉型基本會通過區港一體化發展進程來實現,更具體的轉型方式則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除上海外,國家將再選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而深圳由于自身優勢,目前是最有力的競爭對手之一。2003年初,深圳把三個保稅區合并,并謹慎提出:要把保稅區轉型為國際自由貿易區。青島保稅區是繼上海、深圳之后,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積極的實踐者。同時,天津和大連保稅區也明確提出了要打造東北亞的自由貿易區,并制定出各自的轉型方案。此外,廈門、珠海、汕頭等地都已經開始推動當地港口與保稅區的一體化,為建成自由港區創造條件,保稅區正迎來一個爭建自由貿易區的熱潮。
離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冊地以外經營,不能在注冊地經營的公司。世界上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塞舌爾群島、薩摩亞群島、馬恩島等(詳見下述法域列表,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域內依據離岸公司法規范注冊成立,只能在公司注冊地以外法域從事經營的公司。
“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例如在巴哈馬群島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的往來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的。
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
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有許多是前英屬殖民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因此這些地區在很大基礎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愿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設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有許多是通過成立海外離岸公司實現其目的的。
離岸公司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特征:
1、地域要素
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法域,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島國,當地為了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發展,都特別制定離岸公司法,以鼓勵世界各地資本到其當地注冊,對于企業的營業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稅賦,每年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2、法律要素
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范,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范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范。
3、資本要素
一般而言,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各國創設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本質是為了方便境外投資者的資本運作。 而從實踐來看,由來自離岸地外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部分。
4、運營要素
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么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這種分離有時不僅體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注冊地的居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