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擔保行為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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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擔保時,債權人可直接向擔保人收取款項,內地債務人其后須在擔保書履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外管局的有關地方分支局登記該境外債務。此項登記規定反映,外國擔保人在履行擔保書后,已代替內地貸款機構取得債權,成為內地債務人的外國債權人。
外國擔保人履行擔保書后,債務人在外保內貸下結欠外國擔保人的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債務人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的經審計凈值;任何超出的金額將從債務人的外債額度扣除。如果在債務人在外保內貸下的借貸金額超過其凈值總額及外債額度,超出的金額將被視為未經許可的外債。29號文沒有明確規定未經許可的境外借貸有何后果,因此提供外保內貸的外國擔保人應事先征詢內地法律意見,以了解有關后果及如何確定內地債務人在外保內貸下結欠的境外債務。
29號文對內地的外匯管理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訂。其中,29號文是中國政府把內保外貸融資所得的資金導向政府批準的外國投資項目,及防止該等資金流入內地貨幣市場而導致貨幣供應波動的一項政策措施。29號文亦正式將境內個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抵押、為國際資本及商品市場的衍生交易融資而提供的內保外貸、以及外保內貸,納入外管局的外匯管理規管范圍。
PS: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以上內容僅是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