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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進入正題,注冊香港公司前你必須了解下面這些。
小心不專業的代理公司或欺騙客戶的公司
一、注冊香港公司全套資料通常包含:1、注冊證書CI;
2、商業登記證書BR;
3、成立公司法定文件(NC1文件);
4、公司印章;
5、公司章程;
6、股票本;
7、董事會議記錄冊;
8、公文盒。
而半套資料缺少2、商業登記證書,商業登記證書有時候一份要幾千塊錢有時候幾百塊(今年2250港元),一些欺騙客戶的公司會給客戶報了全套的價格,但是卻給客戶辦了半套資料。
半套資料有什么不好呢?半套資料可以說公司還不完全,只有半套資料是沒辦法辦公司銀行帳戶的,半套資料的公司幾乎只是掛名,沒什么實質性的作用。
二、香港公司之后的年審也會有騙術:代理注冊公司給客戶的商業登記證是沒有繳費的,因為客戶一般都不懂,所以沒去看商業登記證如果繳費的在頁面最底部有打印繳費號碼,和繳費金額。
三、內地注冊的香港公司,選擇代理注冊公司的后期服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客戶的香港地址、香港電話、香港秘書都是代理公司(秘書公司)的地址,加入注冊公司的服務不好,客戶有很多與客戶的郵件、買賣信息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年審、報稅等各種事項也沒有及時通知客戶,就會導致客戶被罰款,上法庭的后果。
在這里建議想注冊香港公司的朋友不要只想便宜,其實正規的代理公司(秘書公司)的費用也不是很高,如果條件允許的話,也建議客戶到代理公司寫字樓看看,最好選擇年限是比較長的代理公司,因為曾經有代理公司騙了錢以后,公司的關閉了。
了解香港注冊制度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準確了解香港公司的主要登記事項從以上香港注冊登記的概況上看,香港企業注冊事項非常簡單,注冊登記證書上,如何能知道其相關信息呢?
(一)注意公司名稱內涵
上面已經提到香港公司名稱可以自由選擇,甚至包括商標等,所以我們應注意,香港公司來內地投資申報特殊名稱時,不能以其名稱推定其與某馳名商標或字號有關,而是按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審核相關授權文件。
(二)可以從商業登記證上判斷經濟主體的性質。
商業登記證上的“法律地位”一般有三種表述,“Body Corporate”即法團、“Partnership”即合伙、“Sole Proprietor”即獨資經營。所謂法團,范圍廣泛,除合伙經營及獨資經營外的經濟主體都是法團,包括各種有限公司及根據香港某一特定法例規定而成立的法團等。
在香港,“公司”二字為通稱。獨資經營、合伙及法團等,都可被稱為“公司”。甚至非營利性機構也可。只有有限公司一般須在所有文件上顯示“有限公司”4字,但擔保有限公司可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豁免顯示。
我們在審查不同香港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時,應當注意有關“公司”是否有附加“有限公司”等字樣。必要時應審查其注冊證書、公司更改名稱注冊證書(若有)以及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三)注意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
因香港對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沒有限制,所以商業登記證上“業務性質”的表述并無規范。且相關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并不受商業登記證中該“業務性質”表述的限制。只要合法,只要不違反該法團或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的細則,即可經營。所以從登記文件上,我們很難準確判斷市場經濟主體從事的行業類型。
(四)從委托公證文書了解企業情況
國內法規規定,香港投資主體在國內投資須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并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此時應注意,公證文件有五類:
(1)證明聲明書,一般用于結婚、繼承等;
(2)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一般用于個人或公司委托書、贈予、受贈等法律事務;
(3)證明法律事實,一般用于公司注冊、董事會議等法律事務。此證明要委托公主人至政府公司登記處查冊,查證屬實。
(4)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一般不對原件的內容查證,僅為文件原件存在形式證明。
(5)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一般用于合約等。
從分類可以看出,我們在注冊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書,至少包括(3)(4)兩類文書,證明書(3)內記錄有完整的公司情況,包括注冊證明書上沒有標明的股東、董事等信息。最后應注意的是公證書還應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加蓋轉遞專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審核轉遞工作與出具公證文書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另外由于香港公司為永久存續狀態,即使清盤,也沒有收回注冊證書,為了知道投資主體是否仍存在,應審查證明文件是否在時效內(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備有所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要時我們也可直接與其核對。
二、準確判斷誰是能夠代表香港經濟主體的有權簽字人
香港有限公司對外的法定形式并無統一法律規定,且公司董事會決定一切事項,沒有法定代表人或特殊權力的董事。一般來說,若有關合同是一份契據,則應加蓋鋼印。并按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由董事或董事會授權人士簽字;若文件是一份普通合同或其它文件,則由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按章程細則簽字即可。文件的簽署,亦可根據該公司發出的授權書,由該授權委托書所授權人簽署。對香港文件的有效性來說,公章還是簽字都是其次,重要的是文件的簽署者是否具備妥當授權。因此為保險起見,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切簽字文件,我們應審查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若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涉及超越該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賦予董事會所能授權的范圍,則須要取得在會員大會通過的授權。
對合伙來說,合伙人或其授權人是能夠代表香港經濟主體的有權簽字人。
獨資經營的有權簽字人當然是獨資經營者本身或其授權人士。
授權代表代表公司簽名一般在長形條章內,章的內容為僅代表某某公司簽章。如果沒有帶章,也可打印上述文字。
香港公司法定公司記錄介紹
法人公司沒有實體現象。如果有的話,就是公司的文件。公司文件的組合,反映公司的法人身份。當然,不同公司會產生不同分量的文件。自有公司法例以來,法例一直都規定每一法人公司須適當編整其記錄。每一法人公司又有責任向公眾人士提供有關該公司的一些資料。
法例的目的是:
(一) 保證公司成員可取得一些基本數據;
(二) 使公眾人士在和法人公司交易時,了解公司的狀況;
(三) 使負責管理公司的人等,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責任;
(四) 使政府取得所需的數據,以便執行公司法例。
為上述目的,《公司條例》規定有三種措施。第一,每一法人公司必須在公司注冊辦事處內存放一些指定的記錄供指定人等查閱。
其次,公司注冊署長有職責搜集每一法人公司的記錄。香港公司注冊處署長(公司注冊署長)的檔案,主要包括每一法人公司所呈交的文件。每一檔案可由公眾人士查閱。
第三,除少數例外之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須向其成員及香港公司注冊署長提供周期性的財務報告。
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八十二條,每一法人公司的賬冊和文件,在清盤時,均是公司、清盤人和注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表面證據。
成員(股東)名冊
《公司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須用英文編寫一份成員名冊,記錄每一成員的下述詳情:
(1) 姓名及地址;
(2) 成為成員日期;
(3) 終止為成員日期;
(4) 所持股份、每股辨別號碼、每股應交或已交股本。
若華裔成員曾在股份轉讓文書之上用中文簽署,或用其它方式表示選用中文名字,則成員名冊內必須加上其中文姓名。
《公司條例》沒有界定何謂“華裔”。事實上很難替“華裔”、“華人”等詞語下定義。以中國地大物博,又有漢滿蒙回藏及很多少數民族,很難說某族人是“華裔”,某族人不是“華裔”。若是以在中國出生為標準,難道在中國出生的印度人、美國人也算是“華裔”嗎?另外,很多“華人”是在外國出生的,有的已是第三、第四代移民,再加上中外混血兒,問題復雜得不得了。在香港婚姻法例裹,也有同樣的問題出現過。在香港《劉梁氏訴劉寶俊》一案,格朗珀斯大法官曾說:立遺囑人是華人。我這樣說是因為他有華人名字。誰是華人,可能就是根本沒法解答的疑問。
若法人公司收回所發股份,代以股權證,則原持有股份的成員,必須在成員名冊內除名,猶如已終止為成員。同時,公司須在成員名冊內記錄下列詳情:
(1) 發股權證的事;
(2) 股權證所代表的股份、有關股份的辨別號碼;
(3) 發股權證日期;
(4) 交回股權證的日期。
除做上述記錄外,根據《公司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二)至(四)款,法人公司可將持有股權證的人士當作成員,登記在成員名冊內。不過,若是這樣做,法人公司可能須對任何人士因公司這樣做而蒙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該等條款的字句又表示,若公司章程細則許可,法人公司可于股權證持有人交回股權證換取股份之后,毋須將該等人士登記為成員。
嚴格上來說,股權證不算是股份。一般做法,法人公司可將已發行的股份換以股權證,好讓原股份持有人可自由轉讓股份,而毋須付厘印稅和做轉讓股份手續。由于《公司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私人公司必須對其股份轉讓加以限制,一般相信,私人公司不可以用股權證代替股份。
根據《公司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二)段,已退出的成員的記錄,可在成員退出之日之后三十年后銷毀。
《公司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假若法人公司有超過五十名成員,成員名冊必須以索引形式排列各成員詳情。不然,公司可設一成員索引,以便隨時能在成員名冊內查閱任何成員的詳情。
法人公司可在報紙上公告一次或多次封閉成員名冊。封閉的總日數每年不得超過三十。如有需要,可將封閉期再延長三十日。封閉成員名冊期間,任何人無權查閱成員名冊,所有有關股份轉讓致令成員人士變動的資料,也不能登記在成員名冊內。所以,封閉成員名冊,其實是凍結公司的成員成分。通常公司會在召開周年成員大會或非常成員大會之前,封閉成員名冊,避免因成員人士變動而對發出開會通告引起不便。同時,封閉成員名冊也方便公司考核成員大會中的投票資格和票數。
按《公司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成員名冊內的法定記錄,屬表面證據。故除非有人提出相反證據,公司須依成員名冊行事。
成員名冊內的記錄若有謬誤,法庭可依《公司條列》第一百條下令更正。但只限下列情況:
(1) 若有某人的名字被錯誤加載成員名冊內,或是被遺漏。
(2) 若是在登記新成員或是替舊成員除名等事情上有所延誤。
公司或其成員或任何受損害人士可向法庭申請下令更正成員名冊。
由于《公司條例》第一百條只提及登記或遺漏登記成員名字,不知道法庭是否可根據該條下令更正成員名冊內成員名字以外的其它詳情,例如股份數目、有效日期等等。援引麥克納頓勛爵在《特雷弗訴惠特沃思》一案所說,似乎法庭不可以下令更正其它詳情。同時,除非有法庭命令,公司似乎不可以擅自修改成員名冊。
《公司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一切明示、默示或推定信托關系詳情,均不可以記錄在成員名冊內。所謂信托關系,最明顯的例子,莫如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其實是另有真正受益人。這條所規定的就是禁止法人公司在成員名冊內記錄真正受益人的詳情。但這并不表示公司毋須顧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在《布雷德福銀行有限公司訴亨利?布里格斯父子有限公司》一案,一公司股份持有人將其股票存放在一銀行作為透支保證還款的抵押。銀行立即通知發行股份的公司,稱已取得有關的股票。后來,發行股份的公司因有關股東沒有依催繳股本通知繳交股本,要對有關股份采取扣封行動。英國上議院法庭認為,因為發行股份的公司事先已知行對有關股份有權益,故發行股份公司不能搶先在銀行之前扣封股份。換句話說,公司受銀行所發的通知的約束。
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
《公司條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須編制一份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
名冊必須記錄每一董事之下述詳情:
(1) 姓名及從前所用姓名(華裔董事必須附加中文姓名);
(2) 任何別名;
(3) 慣常住址(若無永久住址,可用酒店地址,但郵箱號碼則不可);
(4) 國籍;
(5) 職業(須附足夠詳情透露有關職位的職責);若無職業,說明其它董事職位;
(6) 若有香港身份證,其身份證號碼。
有些法人公司可由法人團體出任董事。若有這情況,有關法人團體的名稱及注冊或首要辦事處地址,須記錄在名冊內。交替董事的詳情,也應如一般董事一樣,記錄在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內。
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十款(甲)段,若董事會慣常聽取某人的指示行事,該人亦視為是公司董事,其詳情亦須記錄在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內。由此,控股公司可被視為是其附屬公司的董事。同時,持有大多數投票權的私人股東,也可能被視為是公司的董事而要登記在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內。
關于公司秘書,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內必須有下列記錄:
(1) 公司秘書或聯席公司秘書的姓名及以前所用姓名,但毋須附加中文名字。
(2) 慣常住址(若無永久地址,酒店地址亦可,但郵箱號碼則不可)。
若公司秘書是一法人團體,須記錄該法人團體的名稱及注冊或首要辦事處地址。若公司秘書是一非法人團體商號,可登記商號名稱及其首要辦事處地址。
法人公司每一董事及公司秘書有責任向其公司提供足夠詳情,以便公司編寫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
債券持有人名冊
若法人公司發行不得由手傳轉讓的債券,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七十四A條編制一份有關債券持有人的名冊。該名冊必須記錄每一債券持有人的下列詳情:
(1) 姓名及地址;
(2) 成為債券持有人之日期;
(3) 終止為債券持有人的日期。
華裔債券持有人的名字,必須用中英文填寫。法例并無說明,在甚么時期之后,已退出的債券持有人的記錄可以銷毀。從條文的字里行間分析,若法人公司發行幾次不同的債券,則每次發行的債券須設一債券持有人名冊。
抵押登記冊
《公司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包括海外公司,須編制一份抵押記錄冊。記錄冊須載有所有牽涉有關公司財物的抵押,包括浮動抵押。記錄冊內的詳情,包括:
(1) 被抵押的財物的簡要說明;
(2) 抵押的金額;
(3) 若適用的話,抵押受益人的名稱。
在這條,《公司條例》沒有界定何謂抵押。比對上來說,《公司條例》第八十條所指要向公司注冊署長登記的抵押,只限由公司訂立的抵押。由于這第八十九條沒有對應在抵押記錄冊內記錄的抵押作任何說明,這裹只可以假定記錄冊必須包羅萬象,而不限于由公司訂立的抵押。在《有關戈登》一案,法庭曾經指出,若訴訟人將一筆款項放入法庭作為官司敗訴賠償對方訴訟費用的擔保,則該筆款項視為一種質押。相信若法人公司將款項放入法庭作擔保,亦須在其質押記錄冊內作適當記錄。
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每一法人公司必須有適當會計賬簿記錄下列事項:
(1) 公司所有收支,及收支事項。
(2) 公司所買所賣一切貨物。
(3) 公司的資產及負債。
但這條沒有說明怎樣才算是適當會計賬簿。
同條例第二百七十四條稱,法人公司清盤,若有發現在清盤前兩年內,沒有編制適當會計賬簿,則該公司每一高級職員可被判有罪。
《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又稱,除非會計賬冊載有下資料,否則不視為已編制有適當會計賬冊:
(1) 所有收支款項和有關收支事項的逐日記錄。
(2) 資產和負債記錄。
(3) 如有貨物買賣,有關貨物買賣的報表,即:
(a) 在每一財政年度點存的貨物;
(b)(除零售交易外)售出和引進的貨物數量和名稱;
(c)(除零售交易外)與該公司交易的貨物購買者和出售者。
特別要留意,《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又稱,除非法人公司的會計賬冊可以解釋一切有關交易,并對公司的狀況提供一公正真確的景象,該公司不視為已有適當的會計賬冊。當然,所謂提供公正真確的景象,只是適當會計賬冊的條件之一。理論上,即使公司的會計賬冊可以提供公正真確的景象,公司的會計賬冊也未必是適當的。
最后,《公司條例》規定,法人公司每一年度的會計賬冊和有關文件,必須保存七年。
公司會議記錄
《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須編制成員大會和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毋須用英文編寫。但某些會議記錄須交公司注冊處存案。若不是用英文編寫,則有關會議記錄必須附以認證的英譯本。
已登記抵押的文件的副本
每一法人公司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保留所有已登記抵押的文件的副本,以便公眾人士查閱。
保存公司記錄
即使法人公司已經解散,有關公司記錄必須保留起碼五年。因為《公司條例》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聲稱,曾保管有關公司文件記錄的人士,在公司解散五年之后,可毋須對有關文件記錄負任何責任。
香港公司注冊資本變更方式介紹
香港的公司法例允許公司對其股本以某種方式作出變更。此類變更方式大多旨 在使公司精簡其資本結構,并經常在公司重組的過程中采用。注冊資本(授權資本)變更方式
1、 授權股本的增加
根據法例,如果公司章程細則允許,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增加其授權股本。 公司可以將新增加的股本劃分為任何面額的股份;新股份可以是普通股、優先股或股息延取股。在章程細則中,也可能規定增資須經特別決議,或者禁止增資。
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禁止增資或沒有對增資作具體規定,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然后并增加其授權股本。
公司在增資決議通過的十五天之內須通知公司注冊署。該通知必須包括股份種類的細節或有關發行條件。
2、 股份的合并或再劃分
根據規定,公司可經特別決議案將其原有的股份合并為較大票面價值的股份,也可以把股份劃分為較小票面價值的股份。例如,公司可把每股一港元的股份合并為每股十港元的股份,或者把每股十港元的股份劃分為每股一港元的股份。
公司必須在通過此類決議案的一個月之內以指定格式通知公司注冊署。
3、 實繳股本與股票的轉換
公司可將其實繳股本全部或部分轉為股票或將股票再轉為任何種類的實繳股本。新資本須以規定種類的股份形式發行,并且可在其后由公司轉為股票。股票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權利并且與創始股份股東受同樣的規則調整。
公司必須在通過此類決議案的一個月之內以指定格式通知公司注冊署。
4、 未發行股本的取消
公司可通過成員會議(股東會)的普通決議,取消其尚未發行的授權股本。該決議在作出一個月之內應通知公司注冊署。
資本的減少
1、 對公司購買其股份的限制
法律規定公司不得買回其股份(股份回購)。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因為在清盤的情況下,公司的財產在支付股東之前應用于支付債權人,而股本對債權人來說是有效的緩沖基金。股份如被公司購回,則成為公司的財產和責任,將相互抵銷,實際上無異于減少股本。
2、 減少股本的方式
法律允許公司根據其章程細則的規定減少其股本,但是須通過特別決議并由法院確認方為有效。相關法例允許公司以任何形式減少其資本,特別提及以下三種方式:
(1) 取消未繳股本
這種方式是取消或減輕股東有關其未繳股本的責任。在公司股份尚未完全繳付時已具有其所需的足夠實繳股本的情況下,公司通過取消部分或全部未繳股本來減少股份的票面價值。例如,如果公司有面值一股十港元的股份,其中每股實繳股本五港元,可取消全部未繳部分并將股份面值降為每股五港元。但是,公司不可將未完全繳付的股份視為完全繳付的股份。
(2) 取消部分實繳股本
這種方式要求取消虧損的實繳股本或公司資產未能反映的實繳股本。由于累積的虧損導致公司股本不再完全由其資產反映,對公司債權人,可能產生有關其利益受保護程度的誤導。在此情況下,公司取消其資產未能反映的實繳股本部分以反映其真實情況。這種方式可和上述取消或減少未繳股本的方式一起運用或單獨運用。
(3) 償還實繳股本
公司可能因縮小經營而不需要如同以前的實繳股本全額。在此種情況下,可降低其實繳股本金額,并以現金向股東支付差額。在減資后,股份的面值將相應降低。
在上述(1)和(3)的情況下,減資造成了公司債權人部分喪失可預期的在公司清盤中的可得資金。有鑒于此,法例規定債權人應有反對減資的機會,除非法院認為有關情況不必如此要求。因此,公司應準備債權人名單,廣告以便補缺,并取得他們對減資計劃的批準。
如果債權人反對減資,而公司未支付其應付債權人的款項,法院可要求公司全額提供該款項。然而,如果雙方對該款項數額有爭議,法院可進行調查并要求公司提供作為調查結果而確認的數額。該程序與公司清盤時法院采取的程序類似。只有在所有債權人均表示同意,或者公司欠不同債權人的債務已經清償或擔保,法院才會批準公司的減資。作為對債權人的另一種保護,法例規定公司職員如有意隱瞞債權人姓名或債務的全部數額,或支持和教唆此類隱瞞,將受到罰款和監禁的處罰。

香港公司不可直接在內地掛牌經營。因為香港公司相對于內地是境外公司,是不允許在內地經營的,平時所見的在大陸的“港企”,都是另外成立了外商獨資公司或以別的形式實現內地經營的。香港公司不可以開立人民幣賬戶,在內地開設的離岸賬戶屬于外幣賬戶,不可存取現金,有這個限制同樣是因為香港公司境外企業的性質,對于有大量人民幣款項進出的業務,則不適合通過香港公司來開展操作。如果詳細了解,樓主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