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相關規定,向香港公司注冊處申請注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全體股東同意;
2、該公司已沒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或由申請注銷日期起計,該公司已停止運作超過3個月;
3、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4、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此外,如果有人對該項注銷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注銷生效后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注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冊處將已注銷的公司復業。
香港公司注銷流程:
首先,香港公司要到稅務局遞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
一、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的獲取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1、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2、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4、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5、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6、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7、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二、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程序
通知書將會于申請人在呈交有效申請書并繳交有關費用后的25個工作天內發出。
若公司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則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局長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后,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
三、香港公司注銷所需時間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如果你說所的“香港離岸公司不用了”是指不再年審,不理會報稅事宜,那是不可取的。香港政府是認為你公司是一直在運營,這樣只會造成罰款越來越多,甚至發法院傳票給你或將你列入黑名單,以后進出香港可能會被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