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設立離岸公司向有關部門申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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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應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
(二)境內居民法人的境內登記注冊文件,境內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明;
(三)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
(四)境內居民法人的外匯資金(資產)來源核準批復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境內居民法人填寫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居民自然人填寫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附表);
(六)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應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專用章。
法規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