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采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征收附加費
- 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稅務局會加征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 5 ﹪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
- 稅務局就在繳稅日期起計 6 個月后仍未清繳的稅(包括 5 ﹪附加費)再加征 10 ﹪的附加費。
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 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于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所以,千萬別忽視薪俸稅或抱僥幸心理逃稅、瞞稅。如需幫忙,可私信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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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納稅人四月十六日于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五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四月十七日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及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總罰款為25,000元。
香港公司要報利得稅,收到薪俸稅一樣要報,沒員工沒給董事發工資就零報稅。
就算有給董事發工資,因薪俸稅也有免稅額,如果年薪不超10萬(未婚)、20萬(已婚),報了也不需要交薪俸稅,只是給點服務費給代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