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公司第一次開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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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供應商與您的香港公司商簽訂 $100 萬合同,香港公司再以 $120 萬與美國客戶簽約,貨物是 30 輛轎車,這樣您香港公司作為中間商就會有利潤 20 萬美元,發貨港為上海,目的港為紐約 。出口商為上海 A 汽車廠,中間商為您香港 B 公司,進口商為您自己的客戶—美國紐約 C 公司,現美國進口商向香港公司開出一個信用證,$120 萬 ( 此證稱為母證 ),
轉開信用證
香港公司以母證為依據,銀行向您的大陸供應商轉開出一個信用證,$100 萬,此證稱子證,子證可以修改母證部分條款。您的上海供應商接受 BIN 開出的子證,然后發貨,將提單 $100 萬的發票,裝箱單交給 BIN,審單無誤后,BIN 通知中間商您的香港公司替換發票成 $120 萬,BIN 將 $120 萬的新發票連同其它單據寄給美國的進口商銀行,進口商銀行審單無誤后,解付 $120 萬給 BIN,BIN 解付 $100 萬給供應商銀行 ,余額 $20 萬則打進您自己香港公司在 BIN 的帳號。
背對背信用證
香港公司作為中間商向 BIN 提交 100% 的保證金,即 $100 萬,BIN 據此開出一個全新的 ,完全獨立的信用證給供應商,此稱背對背信用證,它可以修改母證所有條款,完全憑中間商意愿。
供應商接受 BIN 的背開信用證,然后發貨 ,交單給 BIN 議付,發票全額 $100 萬 ,BIN 審單無誤后,當場向供應商銀行解付 $100 萬,同時通知中間商香港公司買單,香港公司授權 BIN 對外解付,然后領回全套單據。
香港公司將該套單據進行替換,更改。如將出口商發票 $100 萬改成自己發票 $120 萬,將有供應商名字的提單替換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單,其它單據照樣更改。然后交給 BIN 議付 。BIN 對照母證審單無誤后,向進口商美國客戶寄單索匯,進口商銀行審單無誤后向 BIN 解付 $120 萬,同時通知進口商贖單提貨。
兩者區別
1.轉開出來的子證的所有條款,都必須依據母證原有條款開出;
2.轉開信用證只適用交易貨物不發生變更,改裝,加工等;
3.轉證情況下,出口商只有在母證貨款付給中間商后 ,才能取得貨款;
4.背對背信用證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需要注意問題
開證方 A 通過其開證銀行開信用證到某香港公司 B 即第一受益人,此信用證稱其為母證。條款如下 : The master L/C must show:
40A: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47A: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47A: THE L/C CAN BE TRANSFERRED BY Any Bank.
銀行收到 A 開過來的信用證后會立即通知 B, 然后 B 根據信用證內容,填寫一份轉讓信用證申請書 ( 格式由銀行提供 ),以及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簡式合同或形式發票,填完后簽字蓋章交給銀行,銀行審核無誤后,會盡快將此信用證轉開給第二受益人 C.( 轉讓信用證申請表由銀行提供 )
第二受益人 C 收到本行開出的信用證后安排出貨,然后按照信用證要求將相關單據寄到銀行來議付。
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后馬上會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即一般更換發票和匯票,要求第二受益人盡快將單據寄到銀行,銀行收到后將單據寄到開證行去議付。
開證人收到單據后,付款或承兌。如是即期信用證 ,即會將相應款項打入銀行,銀行會將分別將相應的款項分別入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