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與境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居民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境外所得若在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的,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等不在抵免范圍內。
注意,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報送資料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并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