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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未能繳付周年注冊費或在一年內維持注冊代理人,有關的公司注冊處處長應發出通知,通知該公司,除非在發出通知之日起90天內收到年度注冊費或指定注冊代理人,否則將撤銷其注冊條款。此外,如果任何公司濫用或濫用其公司權力、特權或特許權,注冊代理人應有權全權辭去該公司注冊代理人的職務。無論如何,公司注冊處處長應發出公告,宣布公司章程已被撤銷,公司已于公告所述日期解散。公司注冊處處長的公告應提交,撤銷和解散日期應在公告所列公司注冊條款的記錄上注明,并通知最后登記的注冊代理人。公司的事務就此結束.并通知最后登記的注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