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國2008年實行的新稅法規定,對于BVI公司源于中國的收入是需要繳納稅費的。
2008年實行的新所得稅法,取消了之前內資、外資之分,取而代之的是居民與非居民之分。不能簡單的按照注冊地來劃分居民與非居民。
新稅法關于居民非居民的定義:
- 所謂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 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而在舊有的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當中,注冊地是確定居民企業的唯一標準。
如果BVI離岸公司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則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BVI離岸公司被認定為非居民企業,則需要就其從中國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費等繳納5%-10%不等的預提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