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區企業稅率
根據阿聯酋所得稅稅法,合規的自由區納稅人(簡稱QFZP)將按以下稅率征稅:
- 合格收入適用0%所得稅稅率
- 非合規收入適用9%所得稅稅率
合規收入范疇
決議明確了一直以來有關“合規收入”范疇的要求。以下收入可以被視為合規收入:
- 與其他自由區企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收入(來自“除外業務活動”的收入不屬于合規收入范疇)
- 與非自由區企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收入(僅考慮“合規業務活動”產生的收入,不包含“除外業務活動”)
- 自由區納稅人在滿足最低要求情況下取得的任何其他收入
“除外業務活動”的活動范疇
- 與自然人之間的交易(與航運、飛機、基金、財富和投資管理相關的合格活動下的特殊情況除外)
- 受監管的銀行、金融、租賃和保險經營活動
- 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 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與自由區人士就位于自由區內的商業財產進行的交易除外)
“合規業務活動”的活動范疇
- 貨物或材料的制造和加工
- 持有股份和其他證券
- 船舶的所有權和經營
- 受監管的再保險和基金/財富管理;
- 為關聯方提供總部和融資服務
- 飛機融資租賃、物流
- 根據特定條件在保稅區內或從保稅區配送貨物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列出的“合規業務活動”與“除外業務活動”的含義應與此類活動監管機構提出的相應法律規定的含義一致。
自由區納稅人滿足合規收入的最低要求
自由區納稅人的非合規收入不超過總收入的5%或5,000,000迪拉姆(以較低者為準),則該企業被視為滿足最低要求。
最低要求同時還規定,如果自由區納稅人未能滿足阿聯酋所得稅法和內閣/部長決議中規定的合格條件,則這些自由區企業應被視為聯邦所得稅納稅人,適用9%的所得稅稅率,且最短適用周期不得低于五年。
非合規收入范疇
非合格收入是指來自“除外業務活動”的收入,或雖然從事“合規業務活動”,但交易的另一方為非自由區注冊企業。
在計算收入非合規收入和總收入時,部分特殊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可以不計算在內,包括:來自自由區內不動產產生的收入(非商業不動產,或與非自由區企業進行交易的商業不動產)、歸屬于境內常設機構或境外常設機構的收入等。
境內常設機構定義
“境內常設機構”是此次決議中引入的新概念。境內常設機構是指阿聯酋自由區企業在其注冊的自由區外并在阿聯酋境內其他地方擁有營業場所或以其他形式存在。
以“境內常設機構”身份從事經營并產生的收入應該按9%的所得稅稅率繳納阿聯酋所得稅。當然,出現“境內常設機構”情況,并不意味著自由區企業的合規收入適用0%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失效,同時也不意味著“境內常設機構”身份產生的收入要被納入上述最低要求測試中。
合規自由區納稅人應根據阿聯酋所得稅稅法中第14條的常設機構規則來確定其是否產生了“境內常設機構”身份。一般而言,合規自由區納稅人的阿聯酋內陸分支機構通常構成“境內常設機構”身份,該分支機構取得應稅收入需要按9%的所得稅稅率執行。
自由區企業經濟實質要求
自由區納稅人為滿足“合規自由區納稅人”的身份,需要滿足一定的經濟實質要求,如:?
- 在該自由區開展核心創收活動
- 擁有足夠的資產,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并根據自由區的業務活動水平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這些活動可以在合格自由區人士的監督下外包給關聯方或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