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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香港公司涉及到內地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問題,內地機構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需提供合同等資料并填報《備案表》。內地機構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具體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為境內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支付所得時,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