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能做CE認證嗎?

CE是法語(CONFORMITE EUROPEENNE)的縮寫,意思是符合歐洲(標準)。事實上,CE也是許多國家語言中歐洲共同體一詞的縮寫。它最初用英語短語EUROPEA NCOMUNITY縮寫為EC。后來,由于歐洲共同體在法語中是COMUNAT EUROPEIA,意大利語是COMUNIT AEUROPEA,葡萄牙語是COMUNIDA EUROPEIA,西班牙語是COMUNIDA EUROPE等,因此將EC改為CE。CE Marking是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CE Marking是CE標志。1993年簽署的歐盟產品指令98/68/EEC正式提出,歐洲經濟區是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在CE標志實施之前,由于歐洲共同體國家對產品進口和銷售的要求不同,很容易形成貿易壁壘。根據1985年5月7日(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新方法決議》(New Aproach Directives)的CE標志應運而生。
CE標志已成為歐盟國家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換句話說,沒有CE標志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在產品上施加CE標志意味著制造商宣布該產品符合歐洲健康、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保護的基本要求(實際上,這些法律主要是通過產品指令發布的)。施加CE標志的產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并在歐盟統一市場自由流通。
CE是強制性認證嗎?
1993年歐盟發布的市場準入指令-93/68/EECCE標志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環保產品必須符合相應的歐盟法律(指令),因此必須佩戴CE標志進行市場監督管理;約70%的歐盟產品發布了相應的指令。如果該指令生效后產品未佩戴CE標志,則不允許在歐盟市場銷售。CE標志是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歐盟法律的強制性證明。
自1990年歐洲市場開始實施玩具產品CE標志以來,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以明顯易讀的方式粘貼或打印在玩具本體或其包裝上;CE標志的大小有包裝規定,其中CE字的高度應至少為5mm,CE字的總長度不得超過12mm,CE字體的寬度應至少為5分之一,厚度應至少為高度的1/5。標記內容應包括當地市場文本印刷的警告和注意事項;制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口商的名稱、商標和地址符合CE的規定。
CE標志不是產品質量證書!
《技術協調與標準新方法決議》對制定和實施指令的目的具有特定的意義,即僅限于產品不危害人類的基本要求。動物和物品的安全,而不是一般的質量要求。因此,CE標志的準確含義是:安全合格標志,而不是質量合格標志。
CE認證的意義:
CE認證為歐洲市場各國產品的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范,簡化了貿易程序。任何國家的產品都必須進入歐盟。歐洲自由貿易區必須進行CE認證,并在產品上添加CE標志。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和歐洲貿易自由區國家市場的通行證。CE認證表明,產品已滿足歐盟指令規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帶有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銷售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1)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
2)市場監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3)被同行指控為競爭目的。
CE認證流程:
1.制造商提出口頭或書面初步申請;
2.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并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發送給實驗室(必要時要求申請公司提供樣機);
3.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和檢驗項目并報價;
4.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按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
7.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和技術文件審查;
8.技術文件審核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改進產品。這樣,直到測試通過。申請人應更改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以反映變更后的實際情況;
11.本頁第9.10條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費用通知;
12.申請人應當按照補充費用通知的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書(COC)和CE標志;
14.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上CE標簽。
CE認證所需的基本信息:
1.客戶申請表(英文:產品名稱、型號、申請人/制造商地址);
2.產品型號及詳細技術參數;
3.零件和整體結構的詳細圖片;
4.電氣原理圖(電氣產品);
5.機械裝配圖和關鍵部件圖;
6.銘牌(字體,CE符號);
7.產品說明書、安裝、維護(英文版);
8.部件清單(產品名稱.制造商)。
使用CE標志的合法程序
根據歐盟建筑指令Directive89/106/EEC(CPD-constructionprective),地板產品出口歐盟國家需要通過歐洲強制性CE認證,其中實木地板強制執行日期為2008年3月1日,2007年1月1日。
散熱器的CE要求自2005年12月1日起開始強制執行。
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產品(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道、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必須符合壓力設備說明(Pre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所有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和體積如何,都必須符合CE-PED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