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fa
贊同來自:
小快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自行打印紙質發票版式文件或保存電子發票版式文件作為有效票據,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17年7月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綜上,國內企業可根據應稅業務向香港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可不填寫。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